第一条 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见习专项资金)是省政府批准设立,为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的专项资金。为管好、用好就业见习专项资金,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从2009年开始连续3年按省政府确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和补贴额度下达预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立专户、单独核算。
第三条 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105号)规定,包括见习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和其人身以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 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的使用的标准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月20元。
第五条 就业见习专项资金划拨与发放办法。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年度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每年年初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至专户。
2、市、县(区)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所需资金采取“预拨制”,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就业见习计划,提前预拨至各市。年末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并在下年预拨款中低扣。
3、省级有关部门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所需资金采取“报帐制”,由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计划,上报实际接收就业见习毕业生人数等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列支。
4、毕业生就业见习开始前,由毕业生所在见习单位提供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就业见习协议等相关资料,分别由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办理人身以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见习单位申请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时须提供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毕业生有效身份证件和毕业证复印件(未离校应届毕业生持学校介绍信和学生证)、补贴发放表(格式见附表)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防虚报、谎报、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发生。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作为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用他用。资金使用情况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中国西安人才网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陕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9月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