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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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实施办法
来源:创业培训基地  加入时间:2011/3/8 点击:9262

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市政发[2008]12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14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35号)文件精神,改善大学生创业和就业环境,建立支持大学生创业的长效机制,不断拓宽大学生创业就业渠道,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特指近五年毕业或年龄小于35周岁,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有创业愿望,具备创业能力的人员。大学生创业是指毕业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等经济实体,实现自主就业。大学生创业贷款是指市政府为促进大学生创业,将信贷体系引入大学生自主创业服务体系,与经办银行共同开发的,由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办银行负责发放支持大学生创业的贷款。大学生创业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经办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建立区别于商业贷款的考核体系,单独考核。


第二章 贷款管理

   第三条 贷款对象:户籍关系在陕西省辖区内的大学毕业生(含研究生)及国外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经济实体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小型法人企业,创业项目资金不足或扩大规模均可申请贷款(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第四条 贷款类型:按照大学生创业项目规模和所处创业阶段,贷款分为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贷款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

   (一)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依法取得个体经营营业执照,按照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大学生创办企业,且经营正常,可申请此种贷款。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企业经营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且安置规定比例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条件,可申请此种贷款。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条件、申请程序及财政扶持政策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贷款用途:贷款可用于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流动资金周转、前期项目开办经费及与创业项目相关的各项必须支出。

   第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经办银行按担保额度一次性发放,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

   第七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确因特殊事由,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可申请展期,展期最长期限为一年。借款人须提前30天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担保机构审查同意后,经办银行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间不贴息。

   第八条 贷款利率:大学生创业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九条 大学生申请创业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对象有创业项目和创业计划书;

   (二)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陕西省户籍,近五年取得毕业证书或年龄小于35周岁的大学毕业生(含研究生)及国外留学归国人员;

   (三)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大学生创业培训证书(含SYB培训证书);

   (四)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

   (五)贷款企业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六)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创办企业信用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贷款回收:大学生创业贷款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偿还的,借款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办银行及担保机构应各负其责,强化对创业贷款的贷后管理、跟踪检查和履职催收工作,加大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力度,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向借款人送达《还款通知书》,采取有效措施先行催收;当贷款到期未能按时收回时,经办银行应在一个月内汇总并附催款记录向担保机构移交相关手续,担保机构审核后,在两个月内向经办银行代位清偿,作为债权人委托贷款银行启动追偿程序,积极追索债务;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创业贷款推荐初审单位,应协助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做好贷款的贷后管理及回收工作。凡由各级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推荐的大学生创业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法人和相关人员档案、户籍关系不得转移。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大学生申请创业贷款须经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户口档案代理的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初审单位核实情况,并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大学生户籍关系在西安市街道、乡镇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推荐;户籍和档案关系在省、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市场审核推荐,出具《人力资源市场、人才中心证明及承诺书》。由借款人向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协调工作办公室申报,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协调工作办公室审核后,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考察项目,同意后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核贷。

   (一)属于高科技项目或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由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协调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提交到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评审,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核贷。

   (二)户籍关系未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属于陕西省境内的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直接向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协调工作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核贷。

   第十二条 创业贷款应提交的材料:

   (一)《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审核表》(附件2)一式五份;

   (二)借款人身份证、户籍关系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大学生创业培训证书(含SYB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出具的个人、企业信用报告;

   (九)创业计划书。

   第十三条 审核时限要求: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户口、档案代理的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初审单位对大学生创业贷款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并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答复。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协调工作办公室、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各为15个工作日。项目需要评审的,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应在15个工作日评审完成。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应积极开展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小额贷款、创业贷款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工作。


第四章 创业培训

   第十五条 大学生创业定点培训机构要提高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每人享受一次免费培训政策,不得重复培训。

   第十六条 参加大学生创业培训(含SYB培训)应提交的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户口关系原件及复印件;

   (二)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未注册成立的应有近期创业的说明)。

   第十七条 培训程序:符合大学生创业培训条件的,到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妇联或陕西教育学院西安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等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培训机构审核后将培训的大学生报名资料、教学计划等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培训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十八条 建立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西安市创业孵化基地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章 创业贷款基金

   第十九条 西安市人民政府初次投入大学生创业贷款基金5000万元。创业贷款基金委托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专户储存。经办银行应按不低于创业基金的1:5的比例放贷。对担保机构按照当年贷款总额的2%支付贷款担保管理费。

   第二十条 创业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由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大学生创业贷款的经办银行的增减调整事宜由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协调工作办公室商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确定。         


第六章 贷款奖励

   第二十一条 财政贴息:对创业贷款项目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企业,财政部门依据《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审核表》、还款凭证、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从大学生创业贷款基金中给予贴息奖励。逾期还款或依法追偿的贷款,财政不贴息,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经办银行按照当年发放贷款额度的2%予以奖励;若当年创业贷款到期回收率达到90%以上时,对担保机构按照贷款担保额实际回收的1%予以奖励,对各区县初审推荐单位按照贷款实际回收额的2%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统一从市级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对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的大学生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所需要的评审费用,统一纳入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计划管理费一并解决。


第七章 创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创业贷款的服务力度,要开设两家以上大学生创业贷款经办支行。

   第二十四条 对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的大学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精神,减免各项税费。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创业贷款的各经办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大学生创业工作,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逐步建立大学生创业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该办法为准。

 

附件1:人力资源市场、人才中心证明及承诺书

附件2: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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