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西安市人社局获悉,今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吸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将统一由市、区县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办理。
近日,西安市就业服务中心与市地税局创业办就个人自主创业和企业依据“就业失业登记证”吸纳就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问题达成一致。
具体来说,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及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及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进行资格认定,并通过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统一标识“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字样,确认享受税费减免资格。自主创业个人或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凭此标识,向地税部门提出申请享受税费减免。
根据有关规定,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个人创业者,可以经过市级及区县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享受每年8000元的税费减免优惠,不超过3年。企业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就业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税费减免优惠,不超过3年。
办理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实行档案托管的需到档案托管部门办理登记证;其他失业人员需要到户口所在社区出具失业证明后,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证。(记者 崔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