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新计税方法下月实施 将分摊到12个月征收个税
9月起个税3500元起征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9月1日起,个税将按3500元起征。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个税缴纳“分水岭”:4545元
约6000万人不需要再缴税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6月30日表示,个税法修改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扣除“五险一金”之后,月收入4545元以下工薪阶层将无需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不仅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问题出现。新规将在今年9月1日实施。
速算扣除数“惹的祸”
今年年初媒体曾报道《税前收入多一元税后所得差一截》,揭露年终奖越多税后的钱反而越少,甚至多发1元,个税却要多缴2万多元的情况(当时的计算还采用9级的旧标准)。比如张总的年终奖为48万元,算出的应纳税额为118625元,最终税后收入为36.1375万元。李总的年终奖为48.0001万元,应纳税额为140625.3元,最终税后收入为33.9376万元,反而比张总少了2.1999万元。
国税总局认为,这个计算结果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也打击了人民群众努力实现劳动致富的积极性。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实质是一个数学问题,问题出在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由于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有两种新算法
为此,国税总局在《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总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记者计算发现,采用上述新方法计税后,“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情况消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公告》明确相关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明白算账
年终奖计税案例
(为方便对比,例中均采用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并假设例中月收入均超过3500元)
例:张总年终奖为66万元,李总年终奖为66.0001万元。
若用旧方法计算:
张总:660000÷12=550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2755,应纳税额=660000×30%-2755=195245元,税后所得464755元。李总:660001÷12≈55000.08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5505,应纳税额=660001×35%-5505=225495.35元,税后所得434505.65元。
李总年终奖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少3万多元。
若用新方法2计算:
张总:660000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33060,应纳税额=660000×30%-33060=164940元,税后所得495060元。李总:660001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66060,应纳税额=660001×35%-66060=164940.35元,税后所得495060.65元。
李总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所得也略多0.65元。
权威解读
9月1日前所得薪酬适用原税法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税法三大问题
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题一
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说,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问题二
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这位负责人介绍,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第一,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原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第三,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第四,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这位负责人说。
问题三
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这次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每月调整为1300元每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每月不变。”这位负责人说。
年终奖计税方式不仅是数学问题
■张贵峰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实质是一个数学问题,问题出在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相关报道见本版)
“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等问题的出现,确实与数学计算方式直接相关。但因此便将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实质”,归结为“一个数学问题”,显然并不准确。
因为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年终奖计税方式”中存在的数学问题,既不是什么高深的数学问题,更不是什么难以发现、纠正的数学难题。但长期以来,偏偏是这样一个简单而扎眼的算术问题,虽然一再饱受诟病,却迟迟未能得到及时矫正。
与此同时,另一个事实是,现有的不合理年终奖计税方式,其产生的“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后果,从税收制度的角度看,也非仅是一个数学问题,而主要是一个税制公平的问题。众所周知,“公平纳税”——“多收入多纳税、少收入少(不)纳税”,本是现代税收法治的一项最基本最首要原则。
这正如国税总局自己现在也承认的,“计算结果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也打击了人民群众努力实现劳动致富的积极性”。
因此,对于由计税方式引发的“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问题的“根源实质”,与其说是一个数学问题,不如说是一个基于税收价值判断的态度问题。人们不禁要问,如此简单明显的数学计算谬误及其“违背基本原则”的性质,岂能早未察觉并及时纠正?
不难发现,税务机关的这种态度问题,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务机关的自我本位——尽可能追求自身征税的方便。“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问题的出现,便是一个典型事例。这正如媒体报道中指出的,“为了方便计算,就转化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再如,个税中的“以家庭为单位征税”问题,虽然舆论已呼吁多年,但总以“条件并不具备”为由推脱,原因之一是因为,对于税务部门来说,这实际上是一件于己不利、“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而另一方面的表现,更是广为人们所熟悉,那就是,加税或增加税率,总是显得雷厉风行,而减税、降低税率则殊为不易。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财政收入56875.82亿元,同比增长31.2%。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仅增长7.6%”。
(作者系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