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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加入时间:2013/7/15 点击:1746 |
陕政办发 〔2013〕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省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认真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稳步推进,全省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依然存在就业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比较薄弱等问题,影响政策效应的充分发挥。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促进就业作为重要职责,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加强引导,切实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建立就业政策落实信息衔接机制,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将促进就业的税费减免、自主创业人员的工商登记注册、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进展等情况按季度通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9月底前,教育部门要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增强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针对性;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互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就业签约率、就业率和就业服务等情况,并依据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情况。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落实政策、开展就业服务所需经费。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加强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政策落实和工作开展力度。要以新时期就业方针、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和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为主要内容,采取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提高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政策知晓度,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深化政策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二、多途径多渠道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切实增强经济发展拉动就业的能力。各地要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保持适当经济增速,增加就业总量。大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与本地传统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协调发展,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同时制订实施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支持企业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小微企业的财税、融资、技术改造等政策措施,培育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增长点。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组织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其中,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岗前培训费补贴标准,从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提高至100%。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给予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社保补贴。落实在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等政策。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大的,工商部门在著名、驰名商标和“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推荐等方面予以倾斜。大力宣传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突出贡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加大就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督促指导各类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人才激励发展机制,切实改善企业总体就业环境,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 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加大财政投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建立基层就业项目统一信息发布平台,规范岗位管理,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等政策,健全保障机制。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招聘制度,严格招聘纪律,确保完成年度招聘计划。对在基层服务期满离岗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其及时就业创业。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参加我省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并将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年龄放宽至28岁;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分类给予适当加分或免试入学。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逐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 三、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尤其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和地方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各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引导在校学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在高校培养一批SIYB创业培训教师,增强高校创业培训师资力量。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省、市(区)要创办一批示范性的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扩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规模,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及创业基金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扶持作用。对高校主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主体、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自主创业服务并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经高校提供反担保,可采取整贷整还的扶持模式,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期限2年,按规定贴息。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依据规定从事网络商品经营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以享受鼓励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要进一步放宽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各级工商部门要在登记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办理高校毕业生个体经营的登记注册业务;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允许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作为工商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免收登记费及年检费;其申办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零首付,并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以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等入股兴办企业。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后续跟踪服务,积极帮助高校毕业生自办或领办的企业申办各类商标,提高品牌效应,扩大经营规模,对其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加强指导纠正,实行首违不罚。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推进信息管税和标准化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确保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分享受西部大开发、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等费用,更好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四、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质量 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将取得职业指导师资格的高校就业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范围,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职业发展教育和个性化的就业指导有机结合。积极搭建校企交流合作平台,支持高校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企对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上年就业率较低的高校开展的不限生源、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从就业专项资金的扶持公共就业服务项目资金中给予补贴。 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作用。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健全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要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掌握一门技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要加强对高校就业工作的指导与服务,建立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与高校的定期协调联络制度,加强对全省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就业政策培训。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及时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并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大力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尽快开通我省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外省籍高校毕业生在陕西求职的,求职地应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五、大力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在全省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要通过扩大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规模,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调整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从2013年7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800元,省市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就业见习管理,提高就业见习质量,保证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及时发放。对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补贴。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所需资金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要高度重视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给予必要的帮扶与指导,鼓励他们就业创业。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就业支援,并将到陕西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限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确保毕业生按时毕业,坚决杜绝“被就业”现象。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专项检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工作,及时处理涉及高校毕业生的劳动保障违法违规案件和劳动人事争议,缩短办理时限,降低维权成本,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国有企业要将年度招聘计划和每次招聘信息、招聘办法、招聘结果及时提供给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面向全社会公开。中央驻陕国有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及市以下国有企业,应分别在省、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公开相关招聘信息,切实做到招聘工作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确保高校毕业生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岗位就业的公开公平公正。 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各地要健全完善实施办法,全面落实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地落户政策,办理落户手续时,不得设置在当地就业或创业时间、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 七、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深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对接机制,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建立高校毕业生社会需求预测预警系统,引导高校合理调整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方向。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制订实施办法,省级有关部门要对本通知提出的新政策、新措施尽快制定操作性、程序性规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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