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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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的通知
来源:中国青年网  加入时间:2014/2/24 点击:17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科协、学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协、学联:

2013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向2013年全球创业周中国站活动组委会专门致贺信,特别强调了青年学生在创新创业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出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和支持青年创新创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作出了专门部署,指出了明确方向。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中央有关指示精神,适应大学生创业发展的形势需要,在原有“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基础上,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决定,自2014年起共同组织开展“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每两年举办一次。现将2014年大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名称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二、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国梦,创业梦,我的梦”为主题,以增强大学生创新、创意、创造、创业的意识和能力为重点,以深化大学生创业实践为导向,着力打造权威性高、影响面广、带动力大的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以此为带动,将大学生的创业梦与中国梦有机结合,打造深入持久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有效载体;将激发创业与促进就业有机结合,打造整合资源服务大学生创业就业的工作体系和特色阵地;将创业引导与立德树人有机结合,打造增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有形工作平台。

三、参与单位

主办单位: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湖北省人民政府

支持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承办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共青团湖北省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四、组织机构

大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

大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支持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大赛各项工作的组织开展。全国组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大赛的日常事务。(以上组织机构名单见附件1)

大赛设立指导委员会,由全国组委会邀请享有较高知名度并关注青年创业的经济学家、企业家、风险投资界和新闻媒体界等人士担任成员。

大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评委会”),由全国组委会聘请非高校的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企业家、风险投资界人士、青年创业典型等组成,负责参赛项目的评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预赛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等相关工作。

五、大赛内容

(一)2014年大赛下设3项主体赛事:第九届“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

其中,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商业计划书评审、现场答辩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创业实践挑战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且已投入实际创业3个月以上,以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公益创业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创办非盈利性质社会组织的计划和实践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以上3项主体赛事需通过组织省级预赛或评审后进行选拔报送。项目申报标准等详见附件2。有关具体安排将另行通过书面通知、官方网站等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布。

(二)大赛将在符合大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的前提下,设立MBA、移动互联网创业等专项竞赛,由共青团湖北省委协调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高校负责具体组织,组织执行机构另设,奖项单独设立。

其中,MBA专项赛:(1)组织形式:由赛事承办方会同部分高校发起,组织和邀请国内设有MBA专业的各高校参加。(2)参赛对象:就读于MBA专业的在校学生。(3)参赛形式:通过申报创业项目计划书(是否已投入创业及创业领域不限,申报不区分具体组别)参加该项赛事。(4)参赛名额:每所高校只能组成1支团队参赛。(5)赛事组织开展时间:2014年3月启动,9月进行决赛。

移动互联网创业专项赛:(1)组织形式:由赛事承办方直接面向国内各高校开展。(2)参赛对象:高校在校学生。(3)参赛形式:通过提交基于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是否已投入创业不限,鼓励申报已创立小微企业、科技企业的项目,申报不区分具体组别)或APP应用程序等移动互联网作品说明书参赛。(4)参赛名额:每所高校最多可申报3项。(5)赛事组织开展时间:2014年3月启动,9月进行决赛。

以上2项专项竞赛无需组织省级预赛,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六、推进步骤

大赛的3项主体赛事分预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进行。

(一)2014年4月至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大赛下设的3项主体赛事组织本地预赛或评审,并在“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官方网站(http://www.chuangqingchun.net)进行校级、省级参赛项目网络报备和申报。

其中,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实行项目分类申报,即分为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推报复赛项目时,两类项目的比例不作限制。全国评委会将在复赛、决赛阶段,针对两类项目实行相同的评审规则;计算总分时,将视已创业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在其实得总分基础上给予1%至5%的加分。

具体事宜届时参见大赛官方网站通知。

(二)2014年6月12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经预赛产生的参加复赛项目,对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的填写情况进行把关,按照统一要求,报送至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华中科技大学团委)。在3项主体赛事中,全国组委会不接受学校或个人的申报。

报送项目的数量不得超过项目名额分配表(见附件3)中规定的数量。

(三)2014年7月至8月,举行全国大赛复赛。全国评委会对项目进行评审,选出若干优秀项目进入决赛,并书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高校。

其中,公益创业赛系在原有的“北极光—清华”全国大学生公益创业实践赛基础上的改革提升。复赛阶段的组织工作由清华大学承担,决赛阶段的组织工作由华中科技大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承担。复赛评审时间为6月底前。

(四)2014年10月,举行全国大赛决赛。全国评委会将通过相应评审环节,对3项主体赛事分别评出若干金奖、银奖、铜奖及其它单项奖项目。

复赛、决赛阶段具体事宜届时将另行通知。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举办“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高校就业创业教育、促进大学生创业实践的有力举措,对于引导和帮助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培养创新意识、提高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各地各高校要在继承和发展原有的“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举办多年来形成的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成立组织机构,完善全国、省、高校三级赛制,切实抓好大赛的组织工作。

2.建章立制,把握导向。全国组委会制定了《“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章程》及3项主体赛事的具体规则,并将在今后的竞赛中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各地各高校要结合大赛的新改革、新要求,进一步做好机制建设工作;在对参赛项目和个人的奖励支持上,要注重与原有的“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衔接和延伸。鼓励各地各高校依托大赛平台建立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完善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体系,注重引入风险投资和联合社会有关方面为大赛提供资金、资源、智力等方面支持,努力推动参赛项目的成果转化。

3.广泛动员,密切配合。大赛开展时间长、内容多、任务重,各个阶段又各有侧重。各级共青团、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科协组织和学联组织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切实做好大赛各项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广泛动员,认真选拔,既要保证参赛项目质量,也要扩大和提升大赛的参与面、受益面、影响力,努力为实现大赛的目标发挥积极作用、提供有力保障。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高校要将大赛宣传作为工作重点,摆上日程,列入计划。一方面借助电视、报刊杂志、广播等传统媒体,另一方面注重运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手段,在学生中和社会上营造关注、理解、支持大学生投身创业的社会氛围,同时提升赛事的社会影响力与品牌传播力,为大学生创业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

大赛有关事宜,可与团中央学校部、华中科技大学及“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官方网站联系。
  
  团中央学校部
  联 系 人:刘岩 张长宏
  联系电话:(010)85212556 85212353
  传 真:(010)85212282
  电子邮箱:xuelianban@126.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10号
  邮 编:100051
  
  华中科技大学
  联 系 人:王小月 李嵩
  联系电话:(027)87542103 87559437
  传 真:(027)87542103
  电子邮箱:tuanwei@mail.hust.edu.cn
  地 址: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生活动中心A座504室
  邮 编:430074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官方网站
  联 系 人:李宇杰 段鸿飞
  联系电话:(010)52878507
  传 真:(010)62672690
  电子邮箱:kefu@chuangqingchun.net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B座1605
  邮 编:100190

附件:1. 2014年“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组织机构名单
     2.“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章程
     3.2014年“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参赛项目名额分配表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科协
                    全国学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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