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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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
来源:西部创业  加入时间:2014/3/25 点击:946

 

一、 放款名称登记条件
1.市局授权各分局直接受理以“陕西”\和“西安”作为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2.对外地知名企业在我市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允许其在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知名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


二、 简化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1.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文件,由房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有形市场开办方、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出具使用证明均可予以登记。
2.可以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
3.市场主体在住所处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地址与住所在同一分县局管辖区域内的,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但因向所在地分局备案。
4.除无实体店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从事创意、设计、创作等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将其居住场所登记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外,其他将住所改为商业用途的,还应按要求提交由利害关系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三、 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1.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数额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但是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2.取消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的限制。不在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的限制。


四、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公司注册资本由本公司股东﹝发起人﹞自行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与公司章程;登记机关依据公司章程所载明的相关内容核定公司注册资本,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文件。
2.股东预定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3.新设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由股东认缴;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营业执照不在体现实收资本数额;公司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直销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特定行业市场主体注册资本金实缴登记做出具体规定,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核准。

五、 实行先照后证的登记制度
对省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的发展意见〔试行〕》「陕政法2013 50号」保留的27个前置许可项目详见附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时仍按原规定执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许可证审批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并按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核定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期限予以核准。


六、 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1.从2014年起,每年3月1日至7月31日,企业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提交上年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企业自下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企业登录西安市工商局官网,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年度报告信息。
2.企业不按期提交年度报告,登记机关应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消失,登记机关应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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