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如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陕西省地税局所得税专家董智明昨日分析,该政策与原来财政部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有两大优势。第一,优惠时间延长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原来是从2011年到2014年,现在延长到了2016年。第二,优惠的门槛降低了,将有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原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才给予所得税优惠,现在门槛放低到十万元,这将有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所得税优惠的政策。这是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之一,未来来看,国家还有望出台更多扶持小微企业的相关优惠措施。
华商报记者胡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