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职校毕业生创业也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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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职校毕业生创业也有补贴
来源:东南快报  加入时间:2014/7/2 点击:813

昨日,记者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厦门市创业就业新政策—《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据悉,跟以往政策相比,新政不仅扩大扶持对象,还提高了补贴和奖励标准,并延长奖励补贴年限等,进一步扩大创业就业扶持面。据介绍,此次有关创业的新政策进一步扩大了扶持范围,涵盖厦门全市所有失业人员。在全省率先将“未就业的本市户籍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未就业的驻厦部队随军家属”纳入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调整后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包括具有厦门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通知》还提高了创业培训和创业扶持奖励标准。“1+1群”创业入门培训补贴标准由800元/人提高到1000元/人、创业提高培训补贴标准由1000元/人提高到1500元/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标准由1000元/人提高到2000元/人,创业项目入库奖励标准由1000元/个提高到2000元/个。不仅如此,《通知》还延长创业补贴的年限,将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期限由2年延长到3年。调整后的创业场地补贴标准为:第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户·月、400元/户·月、300元/户·月;自主创业奖励为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户,补贴期限最长3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标准为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厦门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每吸纳1人给予2000元。此外,《通知》取消了创业地点必须是租用在孵化基地内的限制、取消了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条件中的“参加创业培训并已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条件。

据介绍,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业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在任何地点,无论是“自有”还是“租用”创业都可平等地享受创业场地补贴;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可享受自主创业奖励;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厦门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记者:陈艳胡晓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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