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记者从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为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我省将全面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加快建立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在切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同时,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和烈士子女士兵等四类人员,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
对选择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士兵,我省将落实好退役士兵在招聘就业、小额贷款、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时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将建立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补助发放台账,确保10月底之前发放到位。对符合条件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
据悉,对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到地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记者邱玥 见习记者齐美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