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商登记 五种情况创业可“先照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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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商登记 五种情况创业可“先照后证”
来源:城市商报  加入时间:2014/9/4 点击:902

8月10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将78项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也就是说新办企业由必须先获得相关许可后才能申办营业执照,变为先申办营业执照再获得相关许可。这样的顺序改变对企业意味着什么?昨天,苏州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商报记者采访,就此作了进一步解读。

“先照后证”为企业发展赢先机

“先证后照”的登记制度实施多年,创业者对流程熟稔于心。但在具体操作中会带来一些不便。因为创业者要从事需要前置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先要经主管部门许可,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但在等待许可过程中,因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往往难以开展招工、租房、建厂、贷款等前期筹备。

“先照后证”改革后,创业者只要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要从事需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在等待许可期间,创业者可凭借营业执照着手开展一些筹备工作,这就为企业先期发展争取了大量时间。企业经营者普遍认为,这种方便创业者的做法,将大大激发市场活力。

五种情形将“先照后证”

目前,工商部门执行的前置审批事项可分为两类: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办理工商登记的;二是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办理工商登记的。这次改革,实行先照后证的可分为五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证照关系前后未明确的,即上述第二类中,除涉及金融、期货、医疗和成品油销售等安全的审批事项外,均改为后置审批。

第二种情形,对住所(经营场所)特定条件的审批事项。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虽规定了特定场所的审批是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由有关部门依法管理,无需办理审批。如: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

第三种,实际操作有困难的。比如药品的生产,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 《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又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先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筹建,筹建验收合格后才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而企业开展筹建活动往往需要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故形成前置审批与工商登记互为条件。

第四种,指定经营和专营的。如生猪屠宰等。

第五种,虽明确是前置审批,但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如价格评估机构、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等。

获得执照不等于就可从事经营

需提醒我市创业者的是,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后,经营者领到了营业执照只表示获得了经营资格,并不意味着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了。一些仍需审批的事项开展经营活动,一定要获得相关行政审批许可后方可进行,否则一旦被查获,将作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比如,“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前置改为后置,但拿到营业执照后、未取得上述经营资格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仍由负责许可审批的农业部门依法进行管理。又如“矿产开采”由前置改为后置审批,开办者不需先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可领到营业执照进行筹建。但对未取得上述两项许可擅自从事矿产开采的,仍由其许可审批部门依法监管。

先照后证不影响依法监管

“先照后证”之后,对企业的监管会不会越来越松?“宽进严管,丝毫不会放松监管。”工商部门负责人说,将实行多部门“证照联动监管”。工商部门将发照信息及时告知许可审批部门,接到信息后,许可审批部门将及时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施跟踪监管,对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予以查处。

对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的查处情况,也会及时告知。工商部门将对市场主体分别采取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监管措施。

商报记者 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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