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社发〔2014〕5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推进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3〕5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1日
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和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推进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3〕59号)和《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分级管理、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以在民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重点,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或创业孵化基地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
(三)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四)安排创业孵化的面积达到其实有总面积30%以上,并与入驻创业实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签订书面创业孵化协议;
(五)运营状况良好,循环孵化方案系统规范,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能力;
(六)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提供与创业经营相关的培训、咨询、指导,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引进投融资等服务;
(七)能够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创业者申请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四条 各类型创业孵化基地参考标准:
(一)市场型孵化基地。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有不少于30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有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门面型孵化基地。要求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由不少于30个独立经营的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加工型孵化基地。以集中培育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小微企业为主,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吸纳就业总数不少于100人。
(四)楼宇型孵化基地。要求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有30个以上独立经营的创业者入驻。
(五)园区型孵化基地。由政府集中统一规划,入驻的创业实体数量、吸纳就业人数均达到一定规模,在提供孵化服务、培育创业项目方面已形成产业集群效应的工业园区、农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
第五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符合条件的拟创业者须参加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有明确的、经评估可行的《创业计划书》;已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时间应不超过3年,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三)注册登记地及办公经营场所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接受创业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入驻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证明运营管理机构或孵化基地为独立法人机构的相关材料、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孵化基地不是独立法人机构的,还应提供说明孵化基地与运营管理机构法律关系的相关材料;
(三)孵化基地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生产经营基础配套设施基本情况;
(四) 房产证或与产权所有人5年期以上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五)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创业者)创业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的场地费用方案,及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创业孵化协议复印件;
(六)管理服务团队情况,循环孵化功能解决方案;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由县区级以上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认定。运营管理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递交申请,人社部门与财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考察,达到建设标准的可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并由人社部门授牌。
第九条 各级创业孵化基地采用“陕西省YY创业孵化基地”、“XX市YY创业孵化基地”、“XX市XX区YY创业孵化基地”、“XX县YY创业孵化基地”、“XX(高校名称)YY创业孵化基地”字样统一规范命名,其中行政区划或高校名称后的YY可设定为运营管理机构名称,也可为突显基地行业特色或孵化对象的字号。
经省、市级人社、财政部门组织择优评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加挂统一制作的“陕西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XX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子。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人社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按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引导创业孵化基地良性发展。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的申请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2);
(二)《××年度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3);
(三)入驻创业实体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创业孵化协议复印件;
(四)入驻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的审批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由同级人社部门受理,并根据本地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标准核定(附件2),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各市(区)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3)、《××年度××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拨付汇总表》(附件4)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备案。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创业孵化基地所需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基地所需实训设备购置和设施设备维修支出以及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的管理,每年要向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限期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针对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和退出机制,每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考核,通报各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孵化成效。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
(一)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三次,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三)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孵化协议为孵化对象提供服务的。
(四)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
第十五条 对有违规、违法行为,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孵化基地,按程序取消命名和授牌,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市(区)须结合当地实际,依据《关于推进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尽快研究制定本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认定条件和补贴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本办法出台前各市(区)已经建设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要按照新标准重新认定,规范命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