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14〕26号
一、支持高校建立各种形式的创业园、孵化园、科技园、创新创业俱乐部,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项目孵化,对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辅导,促进项目转化。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高校创业园、孵化园、科技园、创新创业俱乐部等创新创业平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经学校和有关部门确认,对创业团队或项目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从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安排。确认程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另文规定。
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上述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通过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的创业主体(含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主体,如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从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安排。在上述高校创新创业平台以外进行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的创业主体(含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主体,如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由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省财政从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补助地方政府一半。
二、鼓励地方各类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技术指导、金融服务、中介服务和生活等方面服务,鼓励、吸引、支持大学生入园创业。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安排,省财政从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补助一半。
三、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对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15年底。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四、将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对象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扩展到在校创业大学生。相关贴息资金,中央属和省属高校,由省财政从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安排;市(州)属高校,由市(州)财政解决。
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
五、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实名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地政府2年内对其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加大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从2014年起,将现行只限于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的求职补贴扩大到残疾毕业生。补贴数额和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见习基地的领域和功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通过改革创新、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培育、认定一批学科齐全、门类完备且集实习、见习功能于一体的实训基地,既可用于大学生实习,又可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补贴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由高校创办及高校与企业联办的大学科技园,纳入实训基地认定范围。对认定的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八、鼓励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将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从毕业学年的在校大学生,扩展到在校大学生。相关补贴资金,中央属和省属高校由省财政从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中安排,市(州)属高校由市(州)财政安排。
九、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创业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创业就业指导课程体系。
十、建立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及网络平台,组织创新创业论坛、创业讲座培训、创业规划大赛、创业经验交流、创业项目推介等专题活动;搭建大学生之间及大学生与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创业导师、金融投资经理人、政府部门负责人之间随时沟通、深入交流、学习研讨平台;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创业项目评估预测和投资融资服务;推荐大学生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
十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相关网站公开发布,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十二、从今年开始,将选调生、公务员等省公招项目的考试录用时间提前到毕业学年的上学期进行,中小学教师录用考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一次性招考。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各高校要统筹安排好考录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大学生参加考试和职业选择,降低求职成本。
十三、各市(州)、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办公,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