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托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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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托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时间:2015/6/29 点击:1734

陕人社函〔2015〕55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平台聚合作用,集中释放创业担保贷款促创业带就业政策效应,进一步加大对创业人员扶持力度,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在人社部和省人社厅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创业实体,符合《陕西省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对象范围的,可不受创业人员户籍限制,向基地所在地创业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二、集中申报审核办理贷款手续。当地担保机构可委托基地及其管理机构集中受理并初步审查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创业培训合格证》不作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基地管理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贷款申请推荐至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按规定集中审核后报送经办银行集中办理贷款手续。基地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可结合实际创新放款方式,确保政策落实。集中申报审核办理情况由所在地市人社局汇总报省人社厅备案。

  三、控制和防范贷款风险。基地不动产所有人(指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机构)应以基地不动产或其他资产为基地创业人员创业贷款进行反担保,并按规定与担保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创业人员创业情况,做好到期贷款催收、追偿工作,确保到期贷款回收和基金安全。

  四、加强管理和服务保障。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建立规范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筹集补充机制的通知》(陕财办金〔2014〕52号)筹集补充担保基金,不断增强担保基金独立担保能力;要按规定及时筹集划拨贴息资金,确保贷款发放工作持续进展。各级担保机构要加强对基地及创业人员的政策指导,会同经办银行和基地管理机构加强贷前服务、贷中审核和贷后监管服务工作。

  各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在强化风险防范基础上研究制定细化落实措施,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人员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促进创业工作稳步进展。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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