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统筹推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面向基层就业
(一)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组织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其中,小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岗前培训费补贴标准,从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提高至100%。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给予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在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对西安市地域小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2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三)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国家免费师范生就业安置工作”等基层服务项目。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措施办法,每年增加2000个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做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推行工作。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
(五)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类高校、工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为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指导、咨询和孵化服务。鼓励引导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参加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市政府给予一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创业场所。对认定为市级创业服务平台的,市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并纳入到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范围。
(七)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机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在高校认定一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养一批创业培训师资,扩大大学生创业培训规模。认定的高校创业培训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积极推进高校“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建设。
(八)调整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在我市进行初次创业的在校大学生,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九)对持《就业创业证》(原为《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并符合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为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从每人每年4000元调整为5200元。
(十一)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根据其实际缴费情况,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继续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力争2015年全市完成大学生创业培训4950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7亿元,引领大学生创业2250人。
三、加强就业服务
(十三)提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质量。大力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互联互通。落实窗口单位首问责任制、全程代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理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结果公开。
(十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
(十五)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登记制度。各区县要全面准确掌握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建立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信息动态数据库,确保毕业生就业服务不断线。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应构建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服务机制,及时办理求职登记,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
(十六)简化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程序。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工作下放到区县、开发区,毕业生持报到证、就业协议书直接办理。高校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小微型企业就业及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区、县一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十七)消除流动性就业障碍。高校毕业生流动就业以劳动合同或档案管理部门根据人事档案记载出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不将转正定级表、行政介绍信和改派手续作为流动接收和档案审查的必备材料。
(十八)规范国有企业招聘制度。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市级以上政府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公开发布,明确报名时间、招聘流程、联系方式和监督机构。对拟聘人员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未按规定公开招聘信息的国有企业,将予以严肃处理。
(十九)支持高校举办校园招聘活动。高校积极开展校园招聘活动的,可按规定享受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财政补贴。
四、加强就业援助
(二十)拓宽就业见习渠道。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给予企业一定金额一次性补贴。
(二十一)将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对象覆盖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二十二)企业新录用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可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培训机构开展的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培训机构可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二十三)扩大就业补贴支出范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目标责任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大部门协作、宣传工作和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责任,努力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高质量就业岗位,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监测、形势预判和调度工作,确保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和服务衔接无障碍,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就业观念,结合实际优化完善工作流程,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