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以大学生为主体的青年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记者昨日了解到,该办法明确,创业担保贷款单笔授信,根据借款人所涉行业贷款偿还能力及自主创新能力由承办银行确定授信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时办法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办法明确,创业贷款由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与内蒙古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等两家承办银行合作运营。并规定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是以大学生(含毕业年度的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贷款扶持两种就业创业方式:个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以大学生(含毕业年度的大学生以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为主体的青年创业者,特别是贫困家庭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贷款对象可以向承办银行及其所属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创业就业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时创业担保贷款执行属地申请办理的原则,本人自愿申请,承办银行按照商业银行办理贷款规定发放贷款。贷款可提前还贷或分期偿还(按年、季、月偿还)。具体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贷款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收取利息。借款人超过合同约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按约定计收罚息。各盟市可依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划分盟市本级、旗县(市、区)贷款发放权限。
记者了解到,办法同时明确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需要提供的资料:毕业证书(毕业年度的大学生持学校证明);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创业培训《职业培训证书》或《创业实训学员合格证书》;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承办银行规定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