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3年 按时回归待遇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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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3年 按时回归待遇不降
来源:合肥晚报  加入时间:2016/9/29 点击:994

“双创”浪潮滚滚而来,想要下海创业,却放不下“铁饭碗”,怎么办?9月28日,安徽省委组织部、人社厅联合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对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的人员范围、手续办理、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关系、要求返回原单位的职级安排、辞聘解聘手续办理、施行时间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

为专业技术人员量身打造

事业单位人员数量众多,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享有 “离岗创业”待遇?《细则》明确规定,申请者必须是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而且符合使用现有事业编制、聘任在岗且不兼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等条件时,才可办理离岗创业手续。除了参公事业单位外,《细则》涵盖了其他所有事业单位。

安徽省人社厅表示,实施范围将人员限制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主要是考虑专业技术人员是事业单位中具有一技之长且最具创新创业条件的群体,通过盘活现有的人才资源,更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新创业热情,为落实全面创新改革任务提供智力支持。另外,实施范围的明确界定,既是文件实际执行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一窝蜂式的离岗创业潮给公共服务发展带来的冲击和不利影响。

申请离岗创业的程序方面,《细则》规定了4个环节,即自己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备。这4个环节中,还明确了具体办理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申请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离岗创业协议并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事项;事业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于批准当月分别到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在聘人员调整为离岗创业人员;备案时,申请离岗创业人员应当提供有关创业项目材料,如经济实体经营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

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

曾经,体制内人员创业采用的是“停薪留职”政策,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高校教师因而不愿意放弃“铁饭碗”,对“下海经商”敢想不敢为,甚至存在私下从事企业经营与管理工作现象。随着《细则》出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将有“定心丸”。

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纳,这是离岗创业人员最为关心的三个问题。对此,《细则》规定,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创业期间不占离岗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离岗人员需定期汇报企业运行情况,以此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工资待遇方面,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转化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

社保缴纳方面,离岗创业人员继续与原单位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约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所在企业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所在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安徽人社厅表示,与以前的鼓励政策相比,虽然都是对体制内人员走出去创业给予支持,但是《细则》在各项待遇更加优惠,举措更加务实,档案工资继续调整,让科研人员敢干敢闯,解决了后顾之忧。

规定时间内“回归”待遇不降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采取停薪留职的方式鼓励体制内人员创业,但是当时没有制定与停薪留职相配套的回归政策。此次,《细则》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离岗创业人员开辟了“回归”通道。

《细则》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和创业情况说明,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后,即可按离岗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安排工作;如单位暂无空缺岗位的,可先保留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级待遇。此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能确保离岗创业人员回归原单位后的待遇不降,促使其正确评估自我创业能力,理智且无顾虑地作出创业决定。事业单位也能够明确了解离岗人员回归时该做什么,怎么做,有效避免离岗创业人员的管理“真空”。

在离岗创业人员辞聘解聘手续办理上,《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合同管理,充分体现法治精神。按照规定,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未在离岗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的,原人事关系终止,原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岗位核减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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