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高校创业课至少32学时 将允许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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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高校创业课至少32学时 将允许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来源:齐鲁网  加入时间:2016/12/15 点击:721

近日,山东省人社厅下发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精神,决定从2016年起在全省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

其中规定,各地各高校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全面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建立科学的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完善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内容,把职业生涯教育与就业创业课程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各高校要进一步普及创业教育,严格落实创业教育课程不低于32学时和2个学分规定;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活动,深入开展个性化辅导与咨询。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师资培养,积极开展中、高级就业创业指导人员专职培训,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用中要充分考虑就业创业指导教师的工作性质、工作业绩,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

在创业引领方面,各地要把鼓励创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方向,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创业规模。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有效突破口,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开发开好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制定学分转换、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等措施,开展各类创业实践活动,鼓励大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增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此外,要求加大大学生创业示范平台建设力度,2017年以前,力争每个设区的市要建设1处以上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1处以上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各县(市、区)和高校要实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或大学生创业园全覆盖,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低成本场所支持和工商税务等一站式服务,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场地租赁补贴。每年评估认定10家左右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并按照规定给予资金奖补。拓宽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多方筹资、形成合力、提高效益的原则,探索设立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创业基金,加大向大学生创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各地要规范使用好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落实好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及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

计划指出,依托知名职业院校、重点骨干企业继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到2019年底建成300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级示范基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商合作,努力形成数据共享、合力推进的机制。加强对各类就业困难毕业生和长期失业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门台账,根据他们的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提供“一对一”指导和服务,优先推荐岗位信息,优先参加培训见习,优先提供创业扶持,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完善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权益。保证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有效落地。要简化政策操作流程,指导帮助申请政策的毕业生做好材料准备、手续申报等事项,加快审批办理进度,确保政策及时兑现。切实防范、消除就业市场上的民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信仰歧视、学历歧视、院校歧视、残疾人歧视及各种隐性歧视,净化毕业生就业创业环境。全面落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招聘行为。健全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帮助他们解决好薪酬待遇、职称评审、继续教育、落户、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实际问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中介、虚假招聘和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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