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出台了《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2月7日,吉林电视台《吉林新闻联播》栏目以“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出新政惠民生”为题,报道了吉林省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截至目前,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110亿元,为个人创业者、小微企业节省利息支出达14亿元,扶持创业22.7万人,带动就业89万人。
一是提高贷款额度。个体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由10万元统一提高到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企业的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对个人创业者贷款期限由原来的2年扩大到3年,对按期偿还后仍需扶持的,可继续申请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是扩大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群。企业范围由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扩大为中小微企业,规模更大、吸纳就业人员更多、带动就业效果更明显的中型企业也能得到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三是完善贴息政策。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市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不需担保基金担保的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中型企业及贷款额度超出200万元的小微企业,吉林省财政可在当地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贴息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给予相同比例的贴息,但原则上省和市县财政贴息比例合计不超过50%。
四是加强担保基金管理。每年按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1%向同级担保机构拨付担保费用补助。对担保费用无法满足担保机构政策运营的,财政部门可适当增加。对经办银行按其为企业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助。
五是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联席会议单位,用于工作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