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作用,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并于近日实施。
该办法进一步调整扩大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新增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办法规定,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借款人,贷款额度可以适当提高。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