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
《实施意见》明确,首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其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第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但顺延期限不得超过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原单位继续发放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由原单位进行管理,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项目评选、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创业人员可在离岗创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王科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