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定义: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人员。职业资格:本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初级: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二、中级: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要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高级: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联系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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