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