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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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的措施
来源:  加入时间:2009/8/10 点击:4190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更好的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全力改善创业环境,激发创业潜能,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减低门槛,放宽条件,激励创业投资人自主创业。
(一)放宽创业行业和领域。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允许创业主体选择投资领域。
(二)放宽创业投资主体。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民办非单位、村民委员会作为投资主体组建公司。
(三)放宽经营范围。对筹建时间长且前置审批较为复杂的企业,实行筹建登记制度,将经营范围暂定为“经营项目筹建”,先予合法营业执照,待完成有关审批后,再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四)放宽出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资金数额申报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允许科技人员以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兴办科技型、中介型企业;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投资人首期注册资本到位10%,即可先行登记注册,三年内全部到位;放宽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退伍转业军人开办公司注册资本限制,3万元即可申办公司,并允许货币出资低于30%。
(五)放宽住所登记条件。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办理工商登记时,只需提交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无需在提交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允许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用自有或租赁的住房兼作经营产所。
(六)放宽名称登记条件。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企业名称不含“行业特点”;允许在公司制企业名称中使用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统称或简称(有投资关系)。
(七)放宽农民创业登记管理。对农村流动小商贩除从事粮食收购、牲畜贩运、运输的外,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制定区域销售资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由所在区域工商所实行备案管理;对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的直营及加盟农家店,在办理登记时,只收取工本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创业投资提供良好准入环境
(八)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各类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企业备案登记做到当产办结;各类企业注册登记5个工作日办结。
(九)创新登记方式,简化办事程序。对简易登记注册事项由原来受理核准的两级审批程序改为实行一人审批制;对各类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当场登记;在西安红盾网上全面开通登记网上查询名称、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状态查询等业务,为创业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十)开辟“绿色通道”。对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失地农民、残疾人就业、辞职办企业的干部开辟绿色通道,设专人负责,按照“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的工作原则,由专门窗口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十一)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对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电话预约上门和全程跟踪服务,制定专人负责,提前介入,提供工商法律咨询服务。
 
三、 减免登记费用,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
(十二)大中专毕业5年后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从业人员以及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政策规定的行业外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 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中,营造良好创业发展环境
(十五)放宽全民创业年检条件,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检时只提供年检资料,免于审查;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实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对高科技及涉农企业实行专人负责,并提供”绿色通道”,随到随检。
(十六)坚持发展与服务的原则,对新设立登记的全民创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监管干部在日常巡查中要主动上门服务,加大工商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制度,促其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十七)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监管中,对全民创业企业,除涉及食品安全、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行业外,对首次违法违规行为只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不给予行政处罚。
(十八)坚持规范与管理的原则。在监督中,如果企业正在进行重要活动,或者生产正处于关键阶段,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可选择适当时机时候查处。在查处中,除涉及食品安全、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一律不予扣缴执照、停业整顿。
 
五、延伸服务职能,激发创业潜能,积极推进全民创业
(十九)建立投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为创业投资者提供信息指南。利用登记管理手段,充分挖掘工商登记统计数据的价值,通过整理、分析登记信息数据,实行每季度向媒体公布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发展走势,及时为投资者创业提供全面、翔实的投资信息参考。
(二十)积极发挥工商管理的资源优势,加大对支持创业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号召全市工商系统干部深入基层,积极到农村、社区、大专院校和企业中宣讲《若干意见》及支持创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激发创业热情,推动全民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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