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民创业促就业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陕西为主题,以创业扩大就业、扶持创业培养企业家为目标,通过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环境,努力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体系,使各类创业主体各显其能、各展其才,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发展,开创全省创业环境优良、融资畅通、服务体系完善、扶持政策到位的创业促就业工作新格局。
2、创业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新规定
对在信用社区内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和创业项目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创业人员,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条件,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小额贷款。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可实行5人联保形式并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社区和承贷金融机构共同评估认可后,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可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扩大到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无反担保人或抵(质)押品的,可以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各设区市要将本地区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贷款办理具体流程和时限一并向社会公布。
3、扩大后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农民工返乡创业者、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创业项目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均由就业资金提供相应贴息。
4、调整后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及期限
对持有《失业登记证》初次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5、可享受创业补助的人员及标准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从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6、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新规定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就业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经办银行可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额度。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7、合伙创办小企业贷款新规定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或下岗失业人员集体创业进行贷款的,可按其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和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费减免政策
在2008年底以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经批准可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9、对小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鼓励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0、对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
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退役士兵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持《毕业证》、《报到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1、对农民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
在农村大力开展“农民创家业、能人创企业”的创业活动,鼓励和引导务工人员回乡、进城投资创业。凡返乡的创业人员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一次,期限为1年。
12、扩大后的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扶持范围
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创业项目,吸纳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和就业。城镇困难家庭成员和“零就业”家庭中“4050”人员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加工型企业招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新招聘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负担本人应缴部分。岗位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自发组织起来实现就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按《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领取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和职业介绍补助。
13、扩大后的免费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
各设区市要增加对创业培训的投入,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创业培训和职业培训。加强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建立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提倡社区志愿者开展面对社区居民的免费培训。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税前扣除。将创业培训和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进城务工农民和残疾人;参加再就业培训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将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能力考核补贴范围由农民工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残疾人。
14、对各级政府加大创业培训力度的要求
各设区市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帮助他们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掌握经营管理知识,提高创业能力、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激发创业热情,逐步实现自主创业。培养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开发一批新的就业岗位,实现创业的倍增效应。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满足各类创业人员的培训需求。创业培训要与小额贷款、企业开业指导、企业发展服务等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创业培训成功率。充分利用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积极与大专院校联合办学,共同开展创业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发展改革、国资、教育、财政、劳动保障、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组建创业培训咨询委员会,负责创业培训的师资充实、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及协调服务工作。
15、对各级政府完善创业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要求
各设区市要完善创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对于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间流动,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各设区市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被征地农民进入工业园区就业或进城创业,纳入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低基数的缴费政策,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6、对各级政府优化创业环境的要求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各类创业主体。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理念、内容、方式和手段的全面创新,对各类创业者提供平等、优质的服务。完善投资权益保障制度,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手段,保护各类合法投资所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加强政府机关的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执法扰民等问题,为全民创业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