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市政办发〔2009〕17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4届8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西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我市确定为首批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政府全力扶持、各部门合力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全民创业运行机制,积极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文件要求,提高创业服务水平,优化创业环境和投资环境,率先将我市建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城市发展的成果,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纳入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坚持“自主创业,市场导向,社会支持,政府促进”的原则,优化创业环境,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实现创业促发展,创业促就业的良性互动,开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新局面,为振兴西安经济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创建创业型城市是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充分就业,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有效手段。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创业型城市提出的五项主要指标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在实施全民创业工程的基础上,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力争在两年内全面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具体创建目标为:
(一)全员创业活动指数:是指参与创业活动的人数占城镇劳动者的比例。创业活动是指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自主创业。到2010年,全市全员创业活动指数达到20%。
(二)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是指辖区内新增创业人数及其带动就业人数之和,占全部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主要反映创业带动就业的程度。创业培训和指导1.5万人(其中:按照1:2的比例,创业培训0.5万人,创业指导1万人);帮助成功创业1万人,创业带动就业6万人,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6。
(三)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主要反映通过创业活动促进的创业企业增长率,创业企业1-3年存活率。平均每年新增创业企业1.4万户,新增个体工商户5万户以上,创业企业存活率(存活1年以上)达到80%以上。
(四)创业环境满意度:反映社会各界对当地创业环境和创业工作的满意程度,反映创业工作成效。主要指标包括小企业平均创业成本、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创业服务满意率、创业活动就业率,以及创业政策、制度完善和落实程度。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10万平方米,创业环境满意度的各项指标达到90%。
(五)其他整体反映城市创业活力、创业效率以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的指标。
涌现出一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创业典型。另外,在全市十三个区县及“五区两基地”,178个街道,577个社区中,按照45%的比例,确定6个区县、2个开发区争创“创业型区县”,80个街道争创“创业型街道”,260个社区争创“创业型社区”,利用两年时间使创建比例达到95%以上。
以上五项指标,要求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实现国家创业型城市创建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1.成立领导机构。在西安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下,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创业办、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建委、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商贸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工商联、市妇联、市残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西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以上各部门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五区两基地管委会也要建立的领导机构,大力支持这项工作。
2、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创建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相互配合、各界关注、齐抓共管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机制。同时,明确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具体为: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整个创建活动的组织和牵头工作。重点开展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包括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乡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创业项目开发推介、审批和创业跟踪服务;
市委宣传部负责创建工作的新闻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创业文化氛围;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重点负责拓宽融资渠道,研究制定和落实财政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供扶持资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
市科技局负责高科技创业项目的开发推介,以及科研机构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负责孵化基地的建立和创业场地的协调和安排,对创业基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等负责审批立项,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筹措建设资金。
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共同负责组织开展大学生毕业前的政策宣传、创业培训等工作,市人事局要加强创业人才的引导服务工作;
市创业办、市发改委负责创业环境的改善;
市经委负责牵头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创业市场导向信息发布机制,发布本市适合微小、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行业及创业项目指导目录等;
市工商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放宽全民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条件,制定、落实相关服务措施,为全民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市场准入服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税费减免政策的落实;
团市委负责青年YBC(即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是由团中央、全国青联发起的一项旨在帮助中国青年创业的国际合作项目)创业计划的组织实施,以及青年企业家协会参与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工商联负责行业企业协会参与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妇联负责组织开展妇女创业活动等;
其他部门及各区县、五区两基地管委会负责协调和配合好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各项工作。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建立和完善准入条件宽松、管理简单方便、融资渠道畅通、措施全面的的政策优惠体系,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1.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宽创业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出资期限等准入条件。扩大创业主体人员范围,降低门槛,鼓励全民创业。
2.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初次创业和二次创业者的信贷投入,采取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各类困难就业对象自主创业;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提供信用担保,促进企业吸纳和稳定各类人员就业。
3.全面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筹集更多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百姓创业、能人创业。同时,税务等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激励各类劳动者创业。
4.完善创业促就业相关配套政策。建委、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和安排创业场地,建立规模和示范性的创业基地、见习基地,为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提供保障;为科研企业安排和吸纳高校毕业生等就业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国家政策,给予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5.改善服务体制,开辟“创业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加强对创业项目的跟踪服务,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改善审批服务制度,按照“一厅式办理、并行受理、限时办结”的原则,通过提供便捷高效、周到细心的服务,为创业者开辟绿色通道。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1.整合培训资源,建立统一管理,统一配置的培训体系。把技工学校、培训指导中心及各类培训机构进行资源整合,由劳动部门实施统一管理,统筹开展创业培训、创业见习、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培训等创业就业培训服务。
2.拓宽培训对象的覆盖面。把有就业和创业愿望的各类城乡劳动者纳入培训范围,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镇就业困难群体的培训。
3.针对各类人员的不同特点开展特色培训。对高校毕业生提供“关爱就业培训”,包括毕业生毕业前的就业心理辅导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及毕业后的创业培训;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本地产业特点,提供“特色产业培训”;对有一定资金和技术的返乡农民工提供“回乡创业培训”;对下岗失业人员,结合本地企业实际,提供“转岗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4.进一步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将创业培训和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进城务工农民、残疾人和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回乡农民工等。受训人员达到相应标准及要求的,培训机构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含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
1.加强基础服务平台建设。市、区县两级政府,逐步把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现信息联网,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信息资源、法律、技术指导和融资贷款等服务,解决创业者的实际困难。
2.加大创业载体的创建力度。在整合现有土地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类园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地、专业市场等建立创业园、创业街、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就业见习基地,打造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创业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实实在在的创业载体和良好的场地、设施条件。
3.深化创业指导服务工作。逐步建立“政府组织、企业参与、创业者受益”的创业指导模式。整合现有资源,建立专门的创业指导服务平台,积极举办创业博览会、创业大赛、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和创业金点子,建立创业项目数据库,为创业者提供丰富准确的创业信息,避免盲目创业,提高创业成功率。组建专业的创业指导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免费咨询和指导服务。设立创业指导服务窗口,加强创业跟踪服务,逐步建立集“项目征集、项目展示、专家指导、政策扶持、跟踪服务”为一体的创业指导工作机制。
(五)健全工作考核体系
1.建立目标管理制度,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将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列入全市经济发展目标责任管理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综合考评。将工作任务逐级量化,建立市、区县、街道、社区四级目标管理体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2.完善创业统计指标。在已有的劳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考核数量化、时效化,把创业带动就业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纳入就业统计制度中。
3.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健全创业服务,以及创业主体发展、创业拉动就业等各项工作,定期督查,及时通报,兑现奖惩。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全民创业先进典型和先进单位,年终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激励各部门支持创业,社会各界参与创业,全民投身创业。
四、具体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效应,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导向作用,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全方位宣传,开办专题节目、专栏,加大创建创业型城市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激励全民参与创建创业型城市活动,营造“创业促就业、创业富百姓、创业促发展”的浓厚氛围。媒体阶段性专题宣传活动不少于3次,全市性创业主题宣传咨询活动不少于5次,创业先锋评选或创业大赛不少于2次。(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工商联、市教育局等配合)
(二)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推动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就业培训机构等将创业培训列入教学培训计划和培训任务,创建阶段创业培训人数达到5000人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的机构达到50家。(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负责)
(三)组建创业专家志愿团,组织开展创业指导专家志愿者、创业导师的公开招聘活动,充实创业指导志愿者队伍。市、区县建立相应的专业队伍不少于15个。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创业项目不少于1000个。加强基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创业指导服务力度,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10000人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四)建立创业市场导向信息发布机制,发布本市适合微小、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行业及创业项目指导目录,覆盖行业和项目不少于20个。开展市民创业状况调查,公布当年创业状况和创业市场动态信息。(市经委、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五)启动创业模拟运作项目试点工作,发展300家经营较为成熟、社会责任感较强的企业、机构作为创业见习基地。(市科技局、团市委、市工商联、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县、五区两基地管委会负责)
(六)制定创业“绿色通道”工作方案和流程,为创业者提供集“注册登记、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服务承诺”为一体的绿色通道服务。在有条件的区县开展试点,并向全市推广。制定创业初期企业享受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负责)
(七)鼓励区县及有关部门建立创业者协会、创业者联谊会等创业者自律服务组织,培养创业者自我管理、自律服务的意识。(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工商联负责)
(八)完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体制机制,对有条件的开发区、基地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机构,以加强市、区县两级的有效联动。计划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机构6家,创建阶段提供创业贷款10000人次。落实对考核、评估合格的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资金,推进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全市创建信用社区比例达到50%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五区两基地管委会负责)
(九)制定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到2010年底,使我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总量达到2.1亿元。市、区县财政每年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政府购买创业服务、落实创业主体进驻孵化基地场地租金、相关补贴等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投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五区两基地管委会负责)
(十)筹集5000万元作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全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市创业办、市劳动保障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相关金融机构负责)
(十一) “五区两基地”结合各自产业优势,建立完善创业孵化基地,各区县均要建立创业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全市建立创业园区、孵化基地15个,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出台创业者自主创办企业经营场地具体使用办法和相关政策措施,有效帮助创业者解决场地难问题。(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十二)加快建设“西安市创业公共服务信息网”,及时发布国家、省市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和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创建工作步骤
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时间为两年,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月至7月。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逐级召开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在全市全面启动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积极开展创新扶持政策、改善创业就业服务、扩大职业培训、组建创业服务平台、壮大创业主体,优化创业环境等工作,同步提高各级创建工作达标率,不断推动创建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三)考评验收阶段:2010年9月至12月。在全市组织创建工作模拟考评,对照国家考评标准和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落实,查漏补缺,认真考核,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完善,确保各项创建任务全部达标,充分做好迎接国家考评考核验收的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创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开展创业促就业工作。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创业促就业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研究制定的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于2009年9月底前报市创建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联系电话:87635943),并定期向市创建领导小组汇报本区县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部门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整体联运,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创建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积极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主动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创建创业型城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按期实现创建目标。
(三)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创业环境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各类创业者提供平等、优质的服务,努力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质量
市创建领导小组按照《实施方案》的部署,建立全市统一的创建创业型城市情况分析、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认真抓好创建工作的考核、检查与评定工作,定期对全市开展创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督促各有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整改。对在创建活动中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组织动员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要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创建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确保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目标实现。